張貼日期: 2025-04-18 15:47:58 點閱:34
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5、6章。
四、召集規則。
五、國防部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高中、國民中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除「專任輔導教師」可不授課外,每週至少一節(含)以上,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
現職國民中小學以上校長----受理申請:民國11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4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4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4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及新發生:聘書、教師登記合格證書、退伍令、畢業證書、授課表等證件影本,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高中、國中(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1年證明文件。
二、緩召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聘書、授課表等證件影本。
受理單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0月31日前)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5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