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 張貼者 人事組員
張貼日期: 2024-10-17 11:42:38 點閱:55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10月9日府教社字第1130385254號函辦理。 二、轉教育部國教署函略以,教師協助導護工作致受傷、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仍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不納入該辦法第9條第1項但書所訂之得投保額外保險之範圍。
三、檢附彰化縣政府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