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5-10 13:54:43 點閱:141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6日府人考字第1130165909號函辦理。
二、因應0403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行政院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旅卡至該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113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113年5月2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三、例如:某甲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16,000元,某甲於本年5月11日持國旅卡至花蓮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8,000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16,000元。
四、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