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人事組員
張貼日期: 2023-01-06 09:32:57 點閱:29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8971號函(諒達)規定略以,有關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一案,自112年1月1日起賡續試辦2年,其中加班餘數合併規則,仍請依總處109年1月2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341號函辦理。